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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丢公职”,不能开口子


        日前,北京丰台法院介绍了该院审理的12起醉驾案,12人均被判刑,其中10名醉驾者没有固定工作,1人为公司经理,1人为公务员——这名街道主任科员因醉驾被判拘役两个月,可能被开除公职。有些专家认为,“醉驾丢公职”的后果对于公务员过于严重,建议公务员醉驾可不予开除。(6月30日《京华时报》)
        当初审议刑法修正案(八)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提出过这个问题。在立法或修法阶段,充分讨论可让法律条款更加公正合理,但当法律已经颁布施行,在执法和司法层面就不该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两种情况不能混为一谈。
        目前已经有公务员因醉驾丢掉公职:上个月,浙江温州高速交警支队副大队长胡某因醉驾被判拘役3个月,随后被单位开除。其依据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从规定看,“给予开除处分”没有“可以”作为前缀,这意味着必须开除、一律开除。
        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得一清二楚,在执行层面就不能“开口子”,否则就会带来两个不公平:其一,按照规定,公务员不仅“醉驾入刑”要被开除公职,因其他犯罪被判刑同样要被开除公职。如果为公平起见,因“醉驾入刑”不予开除,因其他犯罪被判刑也不予开除,那将成何体统?其二,按照《劳动法》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普通民众“醉驾入刑”后也可能会丢掉工作。公务员的饭碗是饭碗,普通民众的饭碗也是饭碗,同等重要。如果公务员“醉驾入刑”不予开除,普通民众“醉驾入刑”却被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不公平。
        对于公务员醉驾该不该一律开除,我认为有两点需要明确:其一,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起表率作用。公务员醉驾没有“罪加一等”也就罢了,反过来要求“网开一面”从轻处罚,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其二,“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就是要提高违法成本,要的就是“后果很严重”,公职人员因醉驾丢掉工作,与这一立法本意吻合。
        如果公务员真的珍惜饭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便是。在法律面前,公务员并不是一个特殊群体,公务员醉驾该不该一律开除,原本是一个无须讨论的问题,而它屡屡成为一个问题,这本身就令人深思。(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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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丢公职”,不能开口子 2016-4-6 本文被阅读 384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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