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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飙车”与 “醉驾”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解读:
        1、“飙车”行为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行为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存在主观故意,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即构成本罪。
行为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存在主观故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2、“醉驾”行为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行为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存在主观故意,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行为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存在主观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3、“飙车”与 “醉驾”构成犯罪后的量刑标准: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施行时间: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5、存在问题:“情节恶劣”的判断标准尚不明确,罚金的数额及幅度并未确定,这两点不明确之处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另外,应当视情节对拘役的期限及罚金的数额进行量化,以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
        6、“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行为人存在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如果出现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则择一重罪处罚。
        7、意义:保护民生,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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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飙车”与 “醉驾” 2016-4-6 本文被阅读 372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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