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诉被告某市人民政府确认占地行为违法案
行政专业委员会
一、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0日,被告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将包括原告部分承包地在内的土地予以征收。2014年10月10日,被告发布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2015年6月1日,某省作出建设用地批件,将被告拟征收公告涉及土地在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用于建设堤防一期工程。2015年6月5日,被告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另,原告系某村村民。2014年7月中旬,被告将原告承包的0.64亩土地占用,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承包的0.64亩土地与某省建设用地批件范围内的土地部分重合。
二、承办过程
2015年5月6日陈某到我所反映,某市政府在未经出示任何文件及手续的情况下,已将他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及地上种植的花卉、苗圃等采用强行推倒损坏等方式,违法强占,使他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工作,严重侵害了他的承包经营权及其他权利,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要求委托我所,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并提交了某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复印件。
我们接受委托后,认真查找证据,并进行实地查看,初步拟定代理思路为土地行政征收违法,为推动征地工作的合法有序进行,维护政府形象,于2015年5月7日向某市人民政府市长寄送了《关于某市征地事宜律师函》一份,就征地事宜进行沟通协商,一直沟通未果。2015年6月1日我们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接到材料后没有立即立案,向市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了情况,看市政府能否协调解决,并认为本案应以占用土地违法进行起诉。在我们更换案由后,在市政府一直没有出面协调解决的情况下2015年6月12日,法院立案。
三、代理意见
1、本案征收主体混乱
土地征收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征地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这是法定的,即职权法定。
本案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只能是某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单位是某市国土资源局,因此,非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协议,呈报的资料在本次征收行为中均违法,非以市国土资源局为组织实施单位的实施征收行为均违法,根据本案被告举证和庭审情况看,被告在实施其征地行为中,征收主体混乱,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提交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职权的法律依据。
2、被告实施的征地行为程序违法
根据征收法学原理,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是法定的,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为是无效的,按照法律规定,土地征收要遵循的程序为:
①建设用地预申请;②受理;③拟定“一书、四方案”;④发布拟征地公告;⑤征询村民意见;⑥土地现状调查和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⑦汇总材料(对需听证的,组织听证并逐级上报审批);⑧征地两公告一登记;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⑩交付土地。
根据被告举证结合庭审情况看被告在本案涉诉土地的征收中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先占用了土地,然后补办材料,且缺乏众多必备程序,“一书四方案”及“两公告”的形式属暗箱操作,违背了公开的原则,庭审中,被告虽罗列了部分材料,却无一能够证明其征收土地的程序合法,所有材料均为强占原告的土地之后而形成的违法材料,且有伪造的,其证据来源不合法。由于被告在征地行为中,未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因此该征地行为违法,是不成立的。
3、被征收土地主要事实不清,征收土地文件属骗取的
涉案被征土地是由某市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初为某市堤防一期工程建设而申请的建设用地,该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筑、加固堤防路,建设地点位于某汶河景区内,自泰北路(桩号0+000)为起点,向上游至泰新高速公路大桥下游(桩号8+500)全长8.5km,堤防设计顶宽10m两侧护堤地为5m。而原告被强占的土地所修筑的是75m宽的观光大道。从项目立项来看,根本不存在该工程,从庭审中被告所举材料《关于某市堤防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查报告》来看,被告该征收土地上的项目,在2014年12月20日前未动工用地,而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却早在2014年7月14日就被被告因强修75m宽的观光大道,强行占用。由此可以看出来被告所征收土地并非强行占用原告承包经营之地,换言之,被告所征收土地与原告所承包经营的土地无关。
另外,根据被告庭审举证材料和原告庭前调查材料可知,被告因堤防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提报的审查材料,从时间上看颠三倒四,从内容上看弄虚作假,仅某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堤防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查报告》就漏洞百出,颠倒黑白,系一份十足的假材料,征收中“一书、四方案”及“两公告”全是暗箱操作,严重违反了公开原则,且均为强占原告土地后所为。某村十村民放弃听证的证明材料属伪造。由此,可以推定2015年6月1日某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属骗取的,应确认为无效。该文件的获取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 、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并返还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
本案因被告违法征地而引起,因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被强占的承包土地应予以返还,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综上,由于本案被告无法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强占原告承包上地,损原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合法,庭审中未能向法庭提交本次征地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依据,却表现了政府行为的任意性,因此,应当依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被强占原告承包的土地应予以返还,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及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占用原告土地的行为违法;二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五、简要分析
本案一审认为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经公示、报批、公告等程序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移交土地。本案中,被告于2014年7月中旬就占用了涉案土地但是直到2014年9月才办理相关土地征收手续,违反了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判决。
判决作出后,虽然对判决结果认可,但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法律适用认为错误,原告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被告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将原告所在村的部分土地予以征收,2014年10月10日,被告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后经申请,2015年6月1日,某省人民政府作出建设用地批件,将某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涉及的土地在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用于建设堤防一期工程项目建设。2015年6月5日,某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原告认为,支持上述事实成立的证据均为被告事后所补和伪造及骗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行为成立后所获得的证据是无效的,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述事实与被告强占上诉人承包经营的土地、毁坏上诉人地上附属物毫无关系,且遗漏了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这一事实。因此,一审法院确认上述事实是错误的是不成立的,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合法。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强行占用原告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属典型的未批先占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虽属不可撤销的内容,但其违法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没有认可原告的上诉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