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吕某离婚纠纷案
王美兰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与被告吕某在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现已成年。原告是医生,被告是教师,两人有固定工作,稳定收入,孩子非常优秀,按说应当家庭和睦幸福。但被告吕某性格偏执,重利轻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把控着家里的经济大权。被告持有原告孙某的工资卡,只要发工资就全额转入自己账户,严格控制原告及孩子花费,账目稍有出入就爆发战争。2016年2月10日,被告因琐事发怒,殴打原告致窒息,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原告对婚姻失去希望,委托律师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二、办案过程
由于事发时已接近春节,到法院立案已不太现实,但家里所有的款项均由被告掌控,原告对家里资金去向都不清楚,不论第一次是否能够离婚,都必须申请财产保全,查明情况,固定证据。于是,我与原告商定:春节过后法院一上班就去立案,同时申请财产保全。2月18日立案,法官当天到银行查询,发现被告已在2月13日、14日两天将48万存款全部提现转移。由于原告没有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法院对财产问题没有详细调查,判决不准离婚
但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了解到原被告在泰安购置房产一处,房产证只写了被告一人姓名,结合被告特点,提醒原告要防止被告私自处分房产。果不其然,在刚刚签收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书之后,被告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挂失手续,准备转移房产。得知情况后,原告方先到房产部门提起挂失登记异议申请,并在异议期内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要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被告辩称房产为其父母出资,应当为其个人财产但最终法院还是判决确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在房产纠纷落下帷幕之后,被告的两个姐姐起诉被告,称被告名下48万存款为其父母存款,要求进行分割。为防止被告及其姐姐恶意串通,原告要求参与诉讼,被告姐姐撤诉。
转眼时间,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已过,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前期的努力,被告虽将48万存款转移,但还有其他财产可供分配,原告的合法权益将得以维护。
三、几点体会
1、就目前司法实践看,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只要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则上法院不会判决离婚。但代理律师不能因为第一次判决不离就对财产问题置之不理。第一次起诉时对财产进行梳理,并进行证据固定是非常必要的
2、在案件判决后,要对当事人进行提醒,必要时全程跟进。如想争取孩子抚养权时,要处理好与孩子关系;在对方掌控财产时防止对方利用六个月时间转移资产等
3、在六个月和好期内,要处理好与被告关系,注意被告动向,防止财产缩水。在被告成为其他案件当事人时积极参与诉讼,防止被告恶意放弃权利,侵害原告利益。